调解员守则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调解员守则
-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 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 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在商言商、以和为贵”的精神,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 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 经调解事务所负责人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事务所负责人同意,调解员不得以调解事务所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 调解员应遵守回避规则(详见《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调解员回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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