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调解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以下简称调解事务所)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调解员队伍,确保纠纷调解的质量,按照《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调解规则》、《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调解员守则》的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对培训工作的重要事项拥有决定权。调解员的培训由调解事务所统一负责。调解事务所管理部承担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培训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事务所聘任的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参加调解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境外调解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临时调解员的培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 (培训的实施部门)
调解事务所管理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及其他相关的协调工作。
调解员培训可委托相关教学或研究机构进行。
第五条 (培训内容)
调解员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等类型。
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调解员职业操守、商事调解的理论;
2、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及技能;
3、与商事调解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培训方式)
调解员的培训方式以授课、交流、科研等为主,具体包括:
1、专家讲座,案例指导;
2、学术研讨、经验交流;
3、由调解事务所组织或认可的其他培训活动。
第七条 (培训学时要求及计算)
调解员培训实行学时制。
调解员每年应完成累计不少于16个学时的培训;初次被聘任的调解员必须参加调解事务所专门组织或认可的任职培训。
每半天培训一般按4个学时计算。根据培训的不同内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学时计算标准,具体由调解事务所认定。
调解员作为专家为本事务所的调解员培训授课的,按照实际授课时间的2倍计入该调解员受培训的学时。
调解员撰写与商事调解事务有关的文章、论著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根据发表或出版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折算学时,具体由调解事务所认定。
调解事务所与相关机构就培训活动达成相互认可协议的,调解员参加该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可折抵相应学时。
临时调解员多次参加培训的,学时可以累计。
第八条 (培训情况的记录与提示)
调解事务所管理部应将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入调解员工作档案。调解员有权查询培训记录,并有权对培训记录中的错误申请更正。
调解员未完成年度培训学时的,调解事务所管理部应当视情节给予提示。
第九条 (培训记载的应用)
调解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调解员行为考察、是否指派担任调解工作以及调解员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培训费用)
调解员可免费参加调解事务所组织的年度培训,调解事务所对培训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员因参加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调解事务所制定,并由调解事务所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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