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规则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调解规则

(2024年7月30日 新修订版)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调解形式分为现场调解和在线调解两种形式,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调解员守则及调解员回避规则。

 

第一部分 现场调解规则

 

  • 办理条件

(一)发生商事矛盾纠纷。

(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同意调解。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 申请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二)与商事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调解申请书。

  • 基本流程

(一)根据矛盾纠纷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二)审查是否符合调解事务所受理范围。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举证和质证,可以进行简要的辩论。

(四)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未执行调解协议书,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六)告知双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所作出的陈述、承诺、让渡等不能作为后续诉讼等程序中的证据使用。

  • 权利和义务

(一)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可以选择调解事务所名册外的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

4.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5.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5.承诺为达成调解所作出的陈述、承诺、让渡等不能作为后续诉讼等程序中的证据使用。

  • 调解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专门委员会或相关主管机关投诉:

(一)强迫调解;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委派或者当事人调解申请;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者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调解职业道德应当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二部分 在线调解规则

 

  • 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平台填写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有效联系电话以及接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并上传电子化调解申请材料。

当事人填写或者提交电子化调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调解事务所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纸质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调解平台。

  • 调解事务所收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在线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中一人主持调解。无法共同选定的,由调解事务所负责人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

  • 调解员可以在接受委派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当事人,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法联系对方当事人的,调解员应当写明原因,终结在线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
  • 主持在线调解的人员应当在组织调解前确认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方式,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均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指定在同一时间登录调解平台;无法在同一时间登录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分别指定时间开展音视频调解;

(二)部分当事人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在调解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其他便利地点,为其参与在线调解提供场所和音视频设备。

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或者拒绝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确定现场调解的时间、地点。

在线调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不宜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调解员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现场调解。

  • 在线调解开始前,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

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视频等形式自主表达意愿,提出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所作出的陈述、承诺、让渡等不能作为后续诉讼等程序中的证据使用。

调解员在线调解过程中,同步形成电子笔录,并确认无争议事实。经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以调解录音录像代替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就所有或者部分调解请求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线制作或者上传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上进行电子签章;由调解事务所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事务所电子印章。

  • 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均完成电子签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调解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主动履行。
  • 在线调解的其他事宜遵照现场调解的规则执行。

 

  • 调解员守则

 

  •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 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 商事调解员名册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可以选择名册外的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
  • 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在商言商、以和为贵”的精神,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 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 经调解事务所负责人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事务所负责人同意,调解员不得以调解事务所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 调解员应遵守回避规则。

 

  • 调解员回避规则

 

  • 本调解事务所在对调解案件进行分配时应对调解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及时更换调解员。
  • 调解员在收到调解案件后发现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继续参与该案件调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向调解事务所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一年的;

(三)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一年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五)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事项。

  • 调解工作结束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接受本案调解申请的调解员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纠纷或以该纠纷结果为依据的其他案件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 本调解事务所负责人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及时作出中止调解或变更调解员的决定。
  • 调解员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而不主动告知继续主持调解的,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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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