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回避规则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调解员回避规则

 

  • 本调解事务所在对调解案件进行分配时应对调解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及时更换调解员。
  • 调解员在收到调解案件后发现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继续参与该案件调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向调解事务所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一年的;

(三)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一年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五)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事项。

  • 调解工作结束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接受本案调解申请的调解员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纠纷或以该纠纷结果为依据的其他案件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 本调解事务所负责人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及时作出中止调解或变更调解员的决定。
  • 调解员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而不主动告知继续主持调解的,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