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有哪些优势?

优势一:灵活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事调解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完全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愿。商事调解既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最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可以选择灵活便捷的调解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自主选择诉讼、仲裁等其他商业纠纷解决途径。

  2023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五条,对保障商事调解自愿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优势二:多渠道保障调解协议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通过司法确认等多渠道简化、转化调解协议的执行制度,赋予调解协议与判决、仲裁裁决等同等的执行效力。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约自觉履行。

  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一项别具特色的司法制度,通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开辟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2019年,我国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一举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向世界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支持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坚定理念,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推动全球治理改革进程的坚定决心。公约批准后,符合公约条件的国际调解协议将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向境外法院申请执行协议。

 

优势三:成本低,既省时又省钱

  调解相较于诉讼、仲裁,在时间、经济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省时:商事调解周期显著短于诉讼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节约了大量的解纷时间成本。

省钱:本市商事调解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合理的调解费用,但收费标准显著低于诉讼费。比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收费是法院诉讼费的20%,本市其他收费类社会调解组织最高收费标准也不超过诉讼费50%。

 

  注重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鼓励市场主体首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市司法局、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委托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优势四:可信度高、公信力有保障

本市注重从制度层面保障调解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确保商事调解的公信力。

 

《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调解员事前回避)明确,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 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调解员后续回避)明确,调解员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2023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对调解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作出明确规定,为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提供更高层级的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