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
( )沪 号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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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正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同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3.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适用于各法律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4.诉讼或者执行期间,当事人如果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 5.如果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有误,或不及时告知变更情况,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电子邮件送达由上海法院官方邮箱 12368@court.shanghai.gov.cn发送。 7.电子送达方式包括法院发送诉讼文书至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或由当事人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上海“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服务和“随申办市民云”APP诉讼服务查看。 8.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9.相关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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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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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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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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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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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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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电子方式送达:□是 □否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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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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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地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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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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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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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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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确 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内容正确、有效。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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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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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4〕13号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上海法院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
一、电子送达案件范围:
当事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民事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可以进行电子送达。
二、电子送达文件范围:
法院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适用电子送达的法院诉讼文书包括: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三、电子送达效力确认:
(一)法院通过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邮箱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材料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二)法院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传诉讼文书材料的,送达信息到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时,即为送达。
(三)当事人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上海“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和“随申办市民云”APP诉讼服务等平台查看诉讼文书材料的,其登录签收查看时,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