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助理规则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调解员助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调解员助理的聘任及考核管理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调解员助理队伍,确保纠纷调解的质量,按照《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调解规则》的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以下简称调解事务所)调解员助理的聘任、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调解事务所统一负责。调解事务所承担聘任、考核管理、案件分配、薪酬管理的具体工作。调解员助理是否任用可以由调解员提议。调解事务所主任对于调解员助理的聘任有最终决定权。
调解小组负责人、调解员负责对调解员助理的业务进行培训和直接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调解事务所管理部应依照本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对调解员助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尊重和保障调解员助理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调解员助理做好辅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调解员助理的聘任
第四条 (调解员助理任职的基本条件)
调解员助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并志愿从事调解工作;
3、愿意遵守《调解规则》(含《调解员守则》、《调解员回避规则》)和本规则;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调解业务急需的人才,经调解事务所主任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5、身体健康,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6、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条件;
7、经过专业的资格认证培训;
8、长期居住在上海;
9、经录用后三个月内,需保证每周一天在调解事务所现场办公开展调解工作;
10、经录用后,调解员助理负责的每个案件均署名登记,并按期上报至法院及司法局。
第五条 (调解员助理选聘的程序)
调解员助理选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担任调解员助理的,应当提交《调解员助理申请登记表》;
2、调解事务所管理部对《调解员助理申请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相关书面材料上报调解事务所主任,由调解事务所主任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3、对于理事会决定聘任的调解员助理,列入调解员助理名册,并在调解事务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第六条 (调解员助理的任期)
调解员助理的任期一般为一年,经调解事务所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调解员助理的续聘)
调解员助理聘任期满后,调解事务所管理部根据调解员助理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和调解事务所的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
对于决定续聘的调解员,由调解事务所重新录用。未续聘的,调解事务所与调解员助理的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调解员助理表现优异者,调解事务所上报区司法局备案后,可聘请为调解员。
第八条 (尚未终结事务的处理)
调解员助理因聘任期满等原因与调解事务所终止聘任关系时,如有尚未办结的调解案件,可以继续办理至该案结束;本人不愿继续办理的,可以由调解事务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指定其他调解员助理继续调解。
第九条 (调解员助理的报酬)
调解员助理有根据其工作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报酬数额依据调解工作的时间或者涉案标的等因素确定。薪酬办法由调解事务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调解员助理的考核管理
第十条 (考核管理的标准)
调解事务所依据《调解规则》(含《调解员守则》、《调解员回避规则》)以及本规则对调解员助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工作档案)
调解事务所管理部应建立调解员助理工作档案,以记载调解员助理在本调解事务所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调解员助理的考核)
调解事务所管理部按月对调解员助理的行为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助理奖励、续聘、解聘以及晋升为调解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 (调解员助理的处罚)
调解员助理违反《调解规则》(含《调解员守则》、《调解员回避规则》)和本规则的,由调解事务所理事会进行审议并根据情节作出提示、约谈、解聘等处理决定;情节较为严重,需要报区司法局的,则将依法上报。
第十四条 (调解员助理的解聘)
调解员助理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调解事务所有权将其解聘:
1、受到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办理案件的;
4、在调解过程中,有违中立原则,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建议的;
5、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6、其他违反《调解员守则》、《调解员回避规则》,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助理的情形。
调解事务所主任应将拟解聘调解员助理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通知与公布)
调解员助理在聘任期内被解聘的,调解事务所应书面通知本人。调解员助理名册的调整,应在调解事务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调解员助理的表彰)
调解事务所对在本事务所调解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调解员助理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调解事务所制定,并由调解事务所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试行时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松江区智城商事调解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